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2********1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5民初2720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3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083.71元、复利278.54元、罚息6930元(截至2021年1月4日)及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5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35元,由被告高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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