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21民初1973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2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乔铁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4月20日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文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文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明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乔铁根负担25元,被告李文明、李文红负担7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