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召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0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2民初2344号
案号
(2022)皖0602执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曾召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下欠本金103237.55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化利率18.25%的标准计付,扣除期间曾召俭已经偿还的款项);二、曾召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3元,减半收取1561.5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负担175.5元,曾召俭负担13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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