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1********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5民初5424号
案号
(2022)苏0105执6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9元,并支付逾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金额和逾期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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