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6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执175号 |
案号 |
(2022)苏04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凡雨、张耀红、李华、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王乃发立即停止制造侵犯第5269091号“hypertherm”、第4135098号“h”、第4135099号“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孟凡雨、张耀红、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第一阶段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35000元;三、被告孟凡雨、张耀红、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第二阶段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135000元,被告王乃发对其中2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孟凡雨、张耀红、李华、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在期刊《电焊机》刊登声明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将在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该四被告共同负担);五、驳回原告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孟凡雨、张耀红、李华、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王乃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208元,由被告孟凡雨、张耀红、托玛斯公司共同负担7500元;由被告孟凡雨、张耀红、李华共同负担3000元,被告王乃发共同负担其中的500元;由原告海别得公司负担87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