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春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1********1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1民初2532号
案号
(2022)苏0681执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燈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永邦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季春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季春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燈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燈辉、季春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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