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1********5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1民初7803号
案号
(2022)苏0681执1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裕乔、郁平、郁碧叶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共计347639.52元。二、驳回原告陈裕乔、郁平、郁碧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4元,依法减半收取1487元(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裕乔、郁平、郁碧叶共同负担513元,被告张婷婷负担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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