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3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22民初2087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4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69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截止至2021年3月11日利息及复利2760.76元,后期逾期利息以56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自应付息日的次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5二、被告王永红、徐伟、潘伟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潘继军、王永红、徐伟、潘伟珍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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