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0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03民初1770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大海、唐进尚欠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60618.13元,自2016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借款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6月20日前各归还15000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每月归还4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息随本清;如被告徐大海、唐进逾期还款,则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尚欠款项,被告徐大海、唐进并按月利率18‰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徐大顺、商燕林、盐4城顺海贸易有限公司、田丰、陈红、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大海、唐进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对被告徐大顺抵押的、车牌号为苏j62d66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709元,减半收取3354.5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5924.50元,由被告徐大海、唐进、徐大顺、商燕林、盐城顺海贸易有限公司、田丰、陈红、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