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仇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12民初5158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2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仇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文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4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唐嫣对被告仇文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仇文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仇文军、唐嫣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曹文俊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