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2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1834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静、赵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超111395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姚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47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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