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02********7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773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磊、姚鹏娟、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文辉借款本金8499443.5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徐磊、姚鹏娟、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文辉律师费10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98元,由被告徐磊、姚鹏娟、江苏塔伦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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