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8042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庆荣各项损失25050元。二、驳回原告吕庆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樊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