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彤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2737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彤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曹金亮借款16.63万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9年8月1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7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9年8月18日计算至2020年8元19日;以8.2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以12.6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2月21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应扣除王彤辉已偿还的1.6万元)二、驳回曹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王彤辉负担3970元,曹金亮负担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