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海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5342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赵海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彭根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海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