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2440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云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勇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45万元(从2014年5月8日起暂算至2015年8月7日,实际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止,按月息1.5%计算)。二、被告新余市翔蓉带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00元,由被告陈云飞承担,被告新余市翔蓉带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