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02********0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602民初1460号
案号
(2021)赣0602执29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华、刘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赣州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工工资款2898793.01元及开票过账款665679.03元,合计3553302.90元,并以355330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上述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赣州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11元(已减半,原告赣州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7762元,本院应退回285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11元,由被告刘华、刘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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