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02********0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602民初1686号
案号
(2021)赣0602执29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华、刘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赣州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75,830.7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1.利息以695,830.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赣州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1元,减半收取计7,730.5元(原告赣州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华、刘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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