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6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睢凌民初字第00740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恢10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振峰、李燕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沙集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8534元及罚息(以48534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丁二军、丁超、丁奎、丁朕、王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沙集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丁振峰、李燕兰、丁二军、丁超、丁奎、丁朕、王成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