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1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82民初6835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55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军与被告刘冠云解除非法用工关系;二、原告张军支付被告刘冠云医疗费4586.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97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70.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28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鉴定费210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2000元,剩余9740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张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3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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