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5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1民初6043号 |
案号 |
(2021)苏0921执恢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孝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归还原告刘开道借款本金8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二、被告刘菊堂、蔡兵、潘体中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菊堂、蔡兵、潘体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张孝海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8320元,由被告张孝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