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爱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2民初5735号
案号
(2022)苏0902执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时爱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犇借款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时爱刚负担。被告时爱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25元,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0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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