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风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6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2民初5632号
案号
(2022)苏0902执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风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军华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邵风钢、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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