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仲洪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2民初5488号
案号
(2022)苏0902执6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仲洪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青海借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7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3.85%计算)。二、被告仲洪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青海违约金1076.31元、律师费1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1576.31元。三、驳回原告徐青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依法减半收取1062.5元,案件保全费950元,由被告仲洪亮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限被告仲洪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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