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6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7388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50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军、汪伟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皓宇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葛皓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8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88元,由被告吴军、汪伟琴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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