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1民初2759号 |
案号 |
(2022)苏0281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波、谢小琴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兴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43.95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的利息45.63元及承担以本金7043.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仲崇严对王波、谢小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70元(江阴市兴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王波、谢小琴、仲崇严负担,王波、谢小琴、仲崇严负担的5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01320100070725;开户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江阴市兴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5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