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1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6343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恢1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县5古邳镇下邳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142491.71元、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42491.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纪传正、魏磊、李元年、张坡、张凯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坤追偿;三、驳回原告睢宁县古邳镇下邳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6元,分别由原告负担66元,六被告共同负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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