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明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5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8316号
案号
(2022)苏0324执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本金97570.03元、利息3473.03元、罚息275.11元、复利80.1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及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史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明祥追偿;三、驳回原告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倪明祥、史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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