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金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8********1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3民初4366号
案号
(2022)苏0903执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燕华、任金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翠芬、储德权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并以本金500000元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孙翠芬、储德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被告朱燕华、任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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