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3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02民初6307号
案号
(2022)苏0602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南通龙美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飞2020年10月1日签订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6二、被告薛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龙美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租金4914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148.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三、被告薛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龙美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被告薛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被告薛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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