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红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5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8157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4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红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凌志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12‰,计算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90元,共2590元,由被告孙红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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