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03民初6456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雍劲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平平借款人民币1778万元及约定利息75200元,并承担100万元自2015年2月4日起、120万元自2015年4月28日起、248万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890万元自2015年8月20日起、120万元自2016年2月17日起、300万元自2016年6月27日起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的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78万元;被告邹容、盐城市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高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245元,由被告雍劲松、邹容、盐城市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帐号:5235694968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