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6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5642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4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远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9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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