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文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3********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4763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吉敏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220万元。二、被告侯吉敏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自2020年8月15日至9月1日的利息17864元、复利33.18元,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本金220万元、利息178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侯吉敏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律师费11.4万元。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由被告侯吉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如被告侯吉敏未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其承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有权就被告侯吉敏、吴文霞名下坐落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花城1幢1101室房产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吴文霞、侯林对被告侯吉敏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其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文霞、侯林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吉敏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8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28元,由被告侯吉敏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部分,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5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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