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一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2********1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2民初3996号
案号
(2022)苏0192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刘进霞与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解除。二、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曹一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进霞购车款19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曹一江、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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