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恢1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苗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借期内按月息1.77%;借期外按月息2%算自2018年7月22日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王飞、仁卫星、侯延昭、周扬、张彦对被告苗辉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元。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