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1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民初734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恢10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苗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借期内按月息1.77%;借期外按月息2%算自2018年7月22日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王飞、仁卫星、侯延昭、周扬、张彦对被告苗辉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元。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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