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021民初2233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恢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红与被告贺文军离婚;二、婚生子贺帅澄由原告张红抚养,被告贺文军从2019年10月1日始,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贺帅澄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此款于每月月末给付一次;三、共同财产:2个大棚、1个鸡舍、若干鸡笼子及在被告贺文军处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均归被告贺文军所有,被告贺文军折价给付原告张红153,1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完毕。四、共同债务:欠女儿何婷2.7万元、原告姐姐6,800元、被告姑姑贺井香2万元,由原告张红与被告贺文军各半承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6元,由原告张红负担2,973元,由被告贺文军负担2,9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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