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裕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6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2355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张裕利欠原告张春花借款本金3万元,该款由被告张裕利自2021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偿还1万元直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张裕利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如被告张裕利任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原告张春花有权对被告张裕利所有下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88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张春花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