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3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1897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1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双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含罚息)242771.89元,合计3242771.89元,并应从2020年3月13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流借字第210622017101710030010号、[2017]流借字第210622017101710030011号)约定的利率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江西双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流借字第210622017101710030010号)所产生的债务,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张小宏、钱微所有的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南站北路103-112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南字第s000180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08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流借字第210622017101710030010号)所产生的2510000元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如被告江西双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流借字第210622017101710030011号)所产生的债务,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金城细木加工厂所有的位于新余市珠珊镇石山村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渝府国用(2007)字第010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17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流借字第210622017101710030011号)所产生的490000元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张小宏、钱微、章黎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小宏、钱微、章黎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第一被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743元,由被告江西双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小宏、钱微、章黎明、新余市金城细木加工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