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简勤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4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121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1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勤根、徐海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春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6667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9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勤根、徐海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春香支付律师费37000元。案件受理费16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54元,由被告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勤根、徐海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10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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