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总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4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03民初1461号 |
案号 |
(2022)赣0603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彭总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洁成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元,合计80元,由被告彭总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