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3********1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2民初3733号
案号
(2022)苏0192执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赔偿款156654.98元及利息(以156654.9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9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9元,由被告赵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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