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庆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36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2民初960号 |
案号 |
(2022)皖0602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下欠本金53937.1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有权对皖f34242号车辆(发动机号3213441,车架号lhgcr1621g8008496)行使抵押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陈庆龙应偿还的贷款本金53937.12元在90%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承担赔付责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庆龙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陈庆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