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文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5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民初1613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2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堰晔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葛龙山垫付生活费及材料款合计人民币43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5二、被告南京堰晔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葛龙山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王文海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葛龙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8元,减半收取4089元,保全费2812元,合计6901元,由被告南京堰晔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