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贡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5055号
案号
(2022)苏0321执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波、王贡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波、王贡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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