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凯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2民初1076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5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凯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强支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20日前为3480元,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保全费420元,均由被告颜凯强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