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灌商初字第00185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恢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戚恩兰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汪海、何剑钧、王洪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戚恩兰对被告王华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原告戚恩兰承担6300元,由被告葛云承担1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14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