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大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民初3484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3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卞大进偿还原告杨国荣借款12万元,并承担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卞大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