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玉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8********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3刑初311号
案号
(2022)苏0903执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钱玉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31日折抵刑期31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刘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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