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玉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8********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刑初311号 |
案号 |
(2022)苏0903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钱玉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31日折抵刑期31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刘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