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宜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6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03民初1589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久胜、张永华共同偿还原告夏翠垠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代理费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汪宜新对其中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夏翠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5205元,合计5570元,由被告王久胜、张永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